刑事辩护人的权利有:
1、为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
2、有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审查起诉阶段为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权;
5、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6、如果被告人要提前上诉的,提出上诉权。
7、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8、为被告人代理申诉、控告权;
9、拒绝辩护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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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3、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4、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5、对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6、代理申诉、控告权。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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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3、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4、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5、对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6、代理申诉、控告权。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